前言

罗尔斯在第3篇(1958) 提出了他的契约理念的早期版本,正义的原则被看作是⾃由⼈——他们被置于平等位置上,且都认可接受⼀种道德的约束——之间⼀个普遍协议的结果。在这⾥,罗尔斯将 “⼀般性位置”(general position)描述为这样⼀种境况:在那⾥,订约各派都知晓他们的境况,并且他们⾃⼰提出和论证那些解决未来冲突的原则。


作为公平的正义(1958)

Justice as Fairness

1 - 论证思路和预备工作